□馬滌明 內蒙古
  今年1月16日,杭州王良利夫婦與駕駛卡宴車的孫某發生刮蹭,為逃離現場,孫某用車頭連續三次頂撞攔在車前的王晨芳,將其撞倒而亡。12月15日,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孫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,判有期徒刑六年。杭州市檢察院認為法院適用法律不當,導致量刑畸輕,決定抗訴。而這起悲劇的民事部分,孫某向死者家屬做出超額賠償,達成諒解。
  孫某撞死人究竟屬於過失殺人,還是檢方認為的故意殺人,問題比較專業。但關於死者家屬諒解權的問題,筆者想說兩句。
  受害人家屬諒解,一般會導致輕判。本案孫某致人死亡被判6年,檢方認為量刑畸輕,顯然就與“達成諒解”有關。因受害人家屬諒解而輕判,司法實踐中比較多見,據說法律上有相應的依據。然而我認為,刑事犯罪行為,其危害性不僅只針對特定受害人,如果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的“諒解權”太大,甚至可以決定生死,那麼這樣的法律規定與司法考量,是否合理,值得討論。
  以本案為例,孫某因爭執而將對方撞死,單就個案來說,是爭執雙方之間的問題;然而類似情況社會上有很多,之後仍有可能繼續發生。那麼,在社會普遍性層面上,受傷害者便帶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;類似爭執與糾紛中,其他人甚至每一個人,都有可能成為某些戾氣如“有錢任性”者傷害的對象。而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果既為了懲罰犯罪,又有警示教育後來者的目的,就不應過多、無限度認同特定受害人的“諒解權”,因為對某一特定受害人的“公平”或“公正”,可能侵害到更多的不確定人群的公平與公正;如果拿錢賠償,賠償到位就可以獲得“諒解”,得到輕判,甚至免於刑罰,那麼這種“花錢買罪”的做法,註定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。其弊有三:
  一是示範效應,某種程度上會不會縱容富人欺壓窮人?二是導致司法不公,幾百萬賠償對某些富人來說或許是小菜一碟,但窮人賠不起。三是給司法腐敗預留了極大的空間。法官在這方面的自由裁量權過大,將貽害無窮。  (原標題:受害人的“諒解權”多大才合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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